如何有效规避“假疫苗”事件?Epil女孩:建议授权社会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
2016年,绿会曾关注北京超市水产品检测出孔雀石绿的情况,并对涉及食品的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进行关注。今年,深圳市零废弃环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(无毒先锋团队)也关注到电商平台海产品如梭子蟹等遭镉污染的情况,并提出两会建议,希望加强对电商平台海产品的重金属检测。据绿会“Epil女孩”张娜了解,目前环保组织还不能通过公益诉讼来监督政府、企业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,并以2018年发生的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“长春长生疫苗”事件为例,建议全国人大授权社会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试验,明确合法存续的社会组织作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。
以下为“Epil女孩”建议案原文,分享给大家:
关于建议社会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的提案
摘要:社会组织是民间一股重要的监督力量。它有两个监督对象,一是政府,尤其是地方政府;二是企业。目前,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得到确立,目前社会组织只针对生态破坏、环境污染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。环保组织不能通过公益诉讼来监督政府、企业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,建议授权社会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。
今年“长春长生疫苗”事件引起很大社会影响,最终也只是行政处罚了事,面对众多受害者,公众整体权益的维护显得薄弱,起不到惩戒违法获利者的作用。目前,食品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只针对检察机关开放。而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代表公众参与方面来讲,社会组织是一股重要力量。它具有天然的优势,是一个重要的监督者。它有两个监督对象,一是政府,尤其是地方政府;二是企业。这种对政府的监督相对于检察机关,是一种体制外的监督,是处于第三方角度的监督,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,可能更有效果。另外,社会组织较之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中不存在属地“掣肘”问题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会计入财政成本,但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是不耗费财政资源的。
为此,建议:
请求全国人大授权社会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试验,明确合法存续的社会组织作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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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琳琳 18801076850,v35@cbcgdf.or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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